| 协议离婚后,原夫妻财产争议的处理(探讨) |
| 2008-05-06 |
| 夫妻共同财产38万,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无财产,离婚后还可以要求分割吗?
编辑同志,我和妻子于2001年10月开始同居生活,2002年1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2004年到2006年期间我和妻子在美国塞班打工,期间我们获得工资38万汇往国内我妻子的银行账户。后因我没有生育能力,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07年3月23日我们协议离婚,考虑到当时夫妻还有和好的可能,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无财产”,“无债权债务”。3月25日她又找我准备复婚,一起生活到4月11日,后又于4月25日一起生活到8月8日。后因为复婚问题产生纠纷,被叫到当地派出所,经调解,妻子同意复婚,但是要求我给她4万元,我当场打下4万元欠条。现在我们矛盾激化,复婚无望,近日妻子到法院起诉我要我偿还4万元债务,请问:第一我的所谓4万元债务是否应该偿还,第二我还能主张分割那38万夫妻共同财产吗? 苏北 李勇 李勇: 你好。关于你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所谓4万元债务是否应该偿还的问题,你必须能有足够证据推翻你前妻起诉你的欠条证据。如果有证据证明欠条是作为你们复婚的条件,那样法院不会判决你偿还所谓4万元债务,如果你拿不出什么证据来,仅仅凭口头辩解,法院会依据欠条判决你偿还4万元债务的。在此也提醒读者不要轻易出具有关欠款手续给他人。 关于你提出的还能否主张分割那38万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问题比较复杂。如果你有足够证据证明那38万元是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你们的工资收入,同时你也没有表示放弃过,事先你们没有夫妻财产的约定,那么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你应该可以主张分割那38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所有以上这些你都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证据,否则,法院不会支持你的请求。 我国司法界对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处理,审判实践通常的观点认为,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当事人去民政部门离婚时,民政部门对达成离婚协议的男女,一般都要求双方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材料后,才会为他们办理离婚手续。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下面的情况: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对解除婚姻关系本身没有异议,但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并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法院一般认为,双方到民政部门离婚,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这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都理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基于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的诉权,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的,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予以受理。但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胜诉权,要看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结合以上审判实践,对于你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关键是你向法院举证那38万元是你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你们的工资收入,同时你也没有表示放弃过,具体就是证明你们的协议中没有处分这笔财产。如果女方有证据证明你处分或放弃了这笔财产,那样你就无权主张分割该笔夫妻共同财产了。以上意见供参考。(未经佳木许可,谢绝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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