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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6 | 引渡条约 加强中外司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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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引渡  贪官  外逃贪官  条约  死刑 

引渡条约 加强中外司法合作

作者: 本报记者 马守敏 本报通讯员 王延晓  发布时间:2008-05-04 08:15:26




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已批准了3个同西方发达国家间的、29个同发展中国家间的双边引渡条约,贪官的外逃空间逐渐被压缩。图为: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的部分国家。




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了中国和西班牙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的第一个引渡条约。


    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批准了中国与澳大利亚引渡条约、中国和法国引渡条约。至此,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已批准了3个同西方发达国家间的、29个同发展中国家间的双边引渡条约。这些条约的批准和生效,将进一步加强中外司法合作,对中国追缉外逃贪官、震慑贪官外逃,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剑指外逃贪官

    当今世界正日益融合成一个地球村。各国间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各种民间交往日益扩大,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日益成为各国发展的重要条件。伴随着这一发展,跨国犯罪也日趋严重,有的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千方百计逃往国外,试图逃避本国法律的制裁。对我国来说,外逃的犯罪分子大多是携巨额公款的贪官。公安部此前公布的数据显示,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达500多名,其中多数涉嫌贪污腐败,涉案金额达700亿元人民币。

    过去,我国追捕外逃贪官时,主要是通过外交途径,这对国际关系好坏依赖性很大。如果是关系不错的邻国,有些困难可以克服;更多的时候,要看对方肯不肯给面子。通过双边司法协助、国际刑警组织等手段,遣返并追回财产的,也只有很小一部分。

    为将外逃犯罪分子缉拿归案并绳之以法,在互相尊重主权、求同存异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加强国家间的引渡合作,势在必行。

    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该国审判或处罚的刑事司法合作。

    “引渡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制度。但国际法并未赋予各国普遍的引渡义务。没有引渡条约的国家可以拒绝别国的引渡请求,除非请求国承诺遵守相互条件。”著名国际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梁淑英说,“签署引渡条约对我国引渡的实施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约为缔约国规定引渡的权利和义务,为引渡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不仅能促进我国与有关国家的司法合作,也能大大推动其他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如反恐合作。”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引渡的法制发展可以说是飞速和令人振奋的。”梁淑英介绍说,1993年,中国与泰国缔结引渡条约,这是我国的第一个引渡条约。截至2008年3月31日,中国已与30个国家缔结引渡条约,已生效的有24个。同时,我国还积极参加了一系列通过引渡方式惩治国际犯罪的多边公约。2000年12月,我国颁布了引渡法。该法规定了引渡的范围、条件和程序。这些条约、公约和国内法律已成为我国对外开展引渡合作的重要依据。

    据公安部介绍,仅仅在2007年,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就分别从吉尔吉斯斯坦、南非、菲律宾、泰国、缅甸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缉捕外逃重大经济犯罪嫌疑人56名。

    贪官的外逃出路正被一条条堵死,这对已经和潜在的外逃贪官无疑会产生强烈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与西方国家谈判难度大

    但这些引渡条约主要是与发展中国家缔结的,与发达国家的谈判难度较大,而这些国家恰恰是贪官的“乐土”。

    据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消息,一半以上的中国外逃贪官都集中在美国,还有很多在加、澳、英、法、德、荷等国家。此前,这些国家中没有一个和中国签署双边引渡条约,数百名中国贪官仍然在逃,数百亿资产也无法追回。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黄风介绍说,“西方国家不和我们谈引渡条约的主要障碍是死刑问题,同时他们对我们的法治状况,尤其是证据、刑讯方面,存在误解、偏见、不信任。”

    由于发达国家大多数已经废除了死刑,从这些国家遣返嫌犯,当可能导致最终对被遣返人判处死刑时,这些国家就会要求对方国作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如果对方国不承诺,遣返要求就会被拒绝。而我国由于受几千年传统文化的影响,很多人“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意识非常强烈,短时间内不会废除死刑。

    黄风介绍说,这一条款我国在很长时间内不愿接受。认为是单方面约束我国的不平等条款,限制我国司法主权,担心它有可能成为外逃贪官的“免死金牌”,对惩治贪官不利,并且与“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与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但经多部门反复研究,终于统一了认识:死刑犯不引渡已经与废除死刑的政策脱钩,成为人道主义保护条款,成为国际上引渡的基本原则,与司法是否公平没有任何关系。权衡利弊,现在中国首先面临的并不是要不要判处这些外逃贪官死刑的问题,而是能不能把他们抓回来的问题。

务实的开端

    于是,2006年,中国务实、变通地克服了这一最大障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中国与西班牙的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第一个引渡条约。之后,又分别与法国和澳大利亚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和日本的引渡条约协商也正在进行。

    对此,社会各界均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一致认为,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引渡谈判在提速,不久的将来,中国还会跟更多国家签署引渡条约。

    但梁淑英教授分析说,就双边引渡条约而言,目前与我国缔约的国家不足七分之一,发达大国与我国缔约的还不多。尤其是中美刑事司法合作,由于存在司法理念、人权观念等很多障碍,目前还停留在个案谈判上。

    在今年初召开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次缔约国会议上,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呼吁,各国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异不应成为合作的障碍,不能成为腐败分子逃避制裁的借口。

相关链接

在逃的部分巨贪

据公安部此前公布的数据,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达500多名,这些外逃贪官多数选择欧美发达国家藏匿。

    赖昌星:厦门远华走私案的主要嫌疑犯,1999年8月携家人逃到加拿大。

    杨秀珠: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曾任温州市主管城市建设副市长,涉嫌贪污金额2亿多元。2003年4月逃往美国。在纽约黄金地段置办了至少5处高级房产。

    童言白:曾任许昌至漯河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2004年1月离境出走。先到达香港,随后转道菲律宾,最后到了澳大利亚,与早已移民的妻子、孩子会合。

    蒋基芳: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以“出国考察”为由出逃到美国。早在东窗事发之前,就已安排其子女和妻子定居美国。

    程三昌:河南豫港公司原董事长,曾任漯河市市委书记。2001年5月,携巨款1000多万元和情妇跑到新西兰定居。

    刘慎湘:上海山东齐鲁实业公司原总经理,贪污挪用公款600万元,2001年12月出逃美国。

    高山:中行黑龙江省分行河松街支行原行长,2005年1月携带6亿储蓄存款潜逃加拿大。

抓获的部分巨贪

    自1998年以来,中国检察机关在国内外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成功抓获了潜逃国外的贪官300多人。

    余振东: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许超凡、许国俊同案犯,2004年4月,美方将其驱逐出境并押送至中国。2006年4月,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

    卢万里: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非法套取40多亿元巨额工程款逃亡海外。2002年4月从斐济押解回国,同年5月10日一审被判死刑。

    丁岚:中国银行北京劲松分理处原主任,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合谋诈骗1.95亿元,1999年8月从泰国押解回国。

    萧洪彬:上海大东江实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出口骗汇7.6亿美元,2000年4月从澳大利亚押解回国。

    汪峰:广东佛山南海市口岸办公室原副主任,贪污、挪用公款1417万元人民币、1321万元港币,2001年1月从新西兰押解回国。

    陈安民:陕西咸阳无线电二厂原厂长,职务侵占200余万元,2001年6月从匈牙利押解回国。

    尹国强:北京市九龙商贸责任公司原经理,合同诈骗711万元人民币,2002年2月从罗马尼亚押解回国。

    钱宏:上海康泰国际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诈骗银行资金近5亿元,2002年6月5日从巴拿马押解回国。

    余艾青:北京赤艾商社原经理,合同诈骗800万元,2002年7月从俄罗斯押解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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